機動車事故鑑定怎麼做
在發生機動車事故後,爲了明確劃分雙方責任,確定賠償比例,必須進行對損失大小、責任大小進行事故鑑定。那麼,具體的機動車事故鑑定應該怎麼做呢?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資料爲您答疑解惑。
一、凡需要鑑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鑑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鑑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並簽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
二、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鑑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如車輛還需做車損作價,須在接到委託書後72小時內出具鑑定結論和報告後,當事人到事故鑑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鑑定大廳技術科民警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鑑定結論書,對肇事逃逸案件,要進行鑑定的,大隊領導審批後費用後期處理。
三、車輛檢驗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四、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責任區分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就實際情況來看,隨着近年來我國各類車輛的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隨着提升,由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帶來的社會危害是比較大的,故而爲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國家了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對交通事故責任區分的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一、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根據...
-
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事故發生後,應第一時間開啓危險警示燈(俗稱“雙閃”),並在車後放置危險警示標識,以便提醒後方車輛注意繞行,避免二次事故發生。2.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其中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並在雙方就事故責任達成共識之後,將車輛移至不阻礙交通的地方...
-
交通事故責任按什麼比例進行承擔?
生命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是多少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擔全部責任的,應當承擔100%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的,承擔規定損失的60%至80%;承擔相同責任的人應當承擔50%的損失;負次要責任應當遵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