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連環撞,管理方也有責?
高速路一般都有管理人,在高速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除了肇事司機以及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外,在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也要對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因何在,本站爲您具體分析。
因駕駛機動車超載、違反禁令標誌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高速公路上7車相撞造成5死3傷。除了常見的事故理賠責任認定,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審理後,判定涉案高速公路公司作爲事故路段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共計賠償事故受害人損失達300餘萬元。
2014年8月4日,於某駕駛重型貨車沿京昆高速石家莊方向行駛至井陘路段時,與任某、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等7車相撞起火,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以及6車損壞、路產和貨損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經高速交管部門勘驗及調查,認定當事人於某駕駛機動車超載、違反禁令標誌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兩名駕駛人宋某、許某分別違反禁令標誌指示和超載、違反禁令標誌指示,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駕駛人任某、徐某等人無責任。
事故賠償問題進入到法律程序,受害人家屬除起訴肇事司機、保險公司、汽車運輸公司及車主外,還同時將負責該路段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中,高速公司辯稱,本案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機動車駕駛人於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項規定引發車輛連環相撞,該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爲,也不是侵權責任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
不過,這樣的說法並未得到法院認可。法院一審認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共計508餘萬元,除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外,不足部分由車主按過錯比例分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對車主未能賠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費300餘萬元。
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義務需擔責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爲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受益人,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超載車輛進入其管理路段,未及時通知交管部門對超載車輛進行查處,在發現因事故堵車情形下未在現場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未協助相關部門有效疏導交通,也未利用沿線可變資訊板等設施予以公告,繼續放任超載車輛進入所轄收費公路,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可以認定爲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官提示,管理人或者組織者對所管轄的區域和組織的活動一定要盡職盡責,切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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