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方處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雙方處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覈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覈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之規定,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儘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離現場後,應當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24小時內將有關資訊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資訊系統。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撤除後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逃逸交通事故,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3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鑑定。
2、當事人對檢驗、鑑定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檢驗、鑑定報告、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複覈。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後之日起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5、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並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機動車駕駛證後,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內將其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標註爲扣押狀態。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發還的,應當自發還之日起3日內解除扣押狀態標註。
(六)5日內
1、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處罰。
4、當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的複覈申請後,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瞭解案件有關情況,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複覈的,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5日內提交。
(七)7日內
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束後7日內,案件主辦民警應當與協辦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的未知名屍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設區的報紙上刊登認屍啓事。
(八)10日(10日內)
1、檢驗屍體結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屍體處理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偵破的,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認定的複覈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日期開始調解,(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並於10日內製作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
(九)20日內
檢驗、鑑定應當約定在20日內完成。
(十)30日
1、登報後30日仍無人認領的未知名屍體,在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2、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准可以延長30日)。
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資訊錄入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抓獲犯罪嫌疑人逃逸後,予以撤銷。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十一)60日
1、檢驗、鑑定的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2、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隨着國家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車輛已經進入千家萬戶,車輛的增多,事故發生的概率也就提高了。不過在情節比較輕微並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事故雙方是可以私下協商處理的,如果已經構成犯罪的雙方是不可以私下協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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