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由什麼單位決定?
一、判處拘役由什麼單位決定?
人民法院,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公安無權力決定,要由法院判決。拘役由公安機構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一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准許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回家,應當根據其在服刑期間表現以及准許其回家是否會影響剩餘刑期的繼續執行等情況綜合考慮,由負責執行的看守所提出建議,報其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構決定。
二、拘役可以和管制一起執行嗎?
不可以一起執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算是較輕的一個主刑。適用於犯罪性質輕微但是仍然需要關押的犯罪分子,關押時間短期,並且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給個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可以參加勞動並酌量獲取報酬。
拘役需要由法院判決,拘役和管制是不能夠一起執行的,這兩種刑罰都是主刑,不能同時適用,被判管制的犯人可以不關押,但是要限制其自由,由社區進行矯正,被判拘役的犯人需要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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