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情節嚴重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侮辱罪司法解釋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況: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的等等。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衆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爲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無意識地實施了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行爲,則不能認定爲侮辱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爲才構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法律規定的侮辱罪。
侮辱罪是屬於自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獲得了受害者的諒解以及情節較輕的話,是不必須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只需要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結合。但如果對受害者的日常生活以及精神狀態造成一定的影響,將會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會對其進行判決監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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