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可以不約定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中可以不約定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中可以不約定違約金,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違約金適用情形的,即使沒有約定,也可以主張的。
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兩者情況:
一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相關法律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係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特性,有利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爲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不約定違約金,但是對於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時,只有法律規定的違反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纔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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