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醉駕不起訴是不是就沒有案底?
一、醉駕不起訴是不是就沒有案底?
如果是醉駕免於起訴是沒有案底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不起訴不會留下案底。犯罪記錄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起訴說明行爲人並未被法院定罪,也就是無罪之人,自然是沒有案底的。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會有犯罪記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爲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相關部門儲存。醉酒駕駛可定爲“危險駕駛罪”,是刑事犯罪,經過起訴的,會進入檔案,就是留有案底。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調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爲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於免予起訴的取消,對於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因此,醉駕不起訴了,免於刑事處罰,僅有行政處罰,不會留下案底。
二、不起訴決定的適用範圍什麼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
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三、醉駕的處罰標準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是機動車駕駛人員喝醉酒的,此時是不能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如果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違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醉酒駕駛的,在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之後,是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會被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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