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爲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纔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最高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有不少人認爲,出現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就一定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來論處。但其實,即使實踐中有這一情況,也不見得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因而,在追究肇事者法律責任的時候,要注意區分。要想定罪處罰,那首先肯定是要根據實際的情節,能夠認定肇事者成立犯罪。否則的話,不能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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