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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車輛扣押的規定是什麼?

一、肇事逃逸車輛扣押的規定是什麼?

肇事逃逸車輛扣押的規定是什麼?

肇事逃逸車輛扣押的規定是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

(1)、5日(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0日 10日(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於不需要檢驗、鑑定的車輛,1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二、交警隊立案後什麼時候可提車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交警隊立案後最長30日可以取車。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的話,那麼肯定是有相關的交警部門的人員來進行處理的,而最常見的一種處理的方式就是蒐集相關的證據,並且對周圍的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扣留車輛也是非常有可能的,扣留車輛的目的主要還是爲了查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