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頂替會怎麼處罰?
一、肇事逃逸頂替會怎麼處罰?
頂包行爲較普通逃離現場的逃逸而言,頂包行爲往往伴隨着作僞證的行爲,因此,性質更爲惡劣。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頂替交通事故行爲涉嫌詐騙,對方報警後,頂替者和肇事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找人頂包的行爲,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的目的顯而易見,而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出發點之一又是爲了規避法律責任,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找人頂包行爲一種特殊形式的逃逸。也就是說當發生事故即便找人頂包,也算肇事逃逸,所以這種掩耳盜鈴的行爲絲毫不會動搖你要承擔的責任,所以當事故發生後要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不要投機取巧的想着逃逸或是找人頂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二、肇事逃逸性質
關於逃逸行爲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爲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爲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爲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爲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爲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爲說”,認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獨立的犯罪行爲,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爲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爲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三、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爲人的肇事行爲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只能作爲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爲,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爲。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爲,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對於涉及肇事逃逸找人頂替最的話,無論是頂罪人還是肇事者都會被公安機關進行處罰情節設計嚴重的話,可能會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具體的相關判決,要根據實際相關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作僞證的話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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