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糾紛起訴的期限是多長
一、因車禍糾紛起訴的期限是多長
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爲一年。具體的起算時間如下: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爲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怎麼選車禍糾紛起訴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在某些情況下,選擇A法院起訴和選擇B法院起訴可能會有天壤之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下賠償費用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車禍糾紛的當事人需要清楚因車禍糾紛起訴的期限是多長,並在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因車禍糾紛起訴,可選擇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而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因爲,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直接影響獲賠金額的多少。“怎麼選車禍糾紛起訴法院”,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反正選高不選低就是您要遵循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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