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閒置稅怎麼收
土地閒置費的徵收
徵收機關:國土資源部門(土地科)
徵收標準:每畝600-2000元。土地出讓金的10%-20%計徵
徵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透過 2004年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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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怎麼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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