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要記載哪些事項
匯票在流通的過程中可以進行多次的背書,但是背書需要寫清楚被背書人,當然要是一開始就限制不能進行匯票背書的話,那麼後面進行的背書都是無效的。而進行匯票背書也有一定的方式,那麼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
《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爲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爲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A、限定性背書,(此鍾匯票背書後不得轉讓)
B、特別背書。又叫記名背書。(此種匯票被背書人可以再作背書,將匯票權利再轉讓給他人。)
C、空白背書,又叫不記名背書。(此鍾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持票人也可將其變成特別背書的匯票。)
二、匯票背書需要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1)應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爲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而進行匯票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限定性背書、特別背書以及空白背書。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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