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地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地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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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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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况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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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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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