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的具体程序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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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具体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做出了规定。(一)将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二)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登记发证的规定,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2、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3、地籍测量。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4、房屋调查。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5、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地籍数据库,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2)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3)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三)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以上则是关于宅基地确权具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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