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物行政强拆的主体是谁?
一、对违法建筑物行政强拆的主体是谁?
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二、对违章建筑强拆的程序是怎样的?
1、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4、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
6、县政府作出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县法制办应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三、哪些属于违章建筑?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对违法建筑可以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没整改拆除的,政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强拆,县级以上规划、城建及土地部门等都可以在政府指导下强拆。根据最新规定,强拆违章建筑无需向法院申请,政府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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