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物转为无主物是否有必要?
有主物和无主物一字之差含义却天壤之别,前者是有明确的所有人的物,后者是所有人不明甚至没有所有人的物,对于很多拾得无主物,有的本身就是无主物有的原来是有主物,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无主物无法确认其所有人,所以很多人时候有主物转为无主物了,而且这种有主物转为无主物在很多时候是很有必要的。
一、有主物和无主物的概念
1、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
2、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二、有主物转为无主物的必要性
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有主物转为无主物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1、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在民法中的定义,遗弃物也就是无主物。
一般拾得有主物但是有主物的所有人不明,且长时间无法确定其有主物的所有人是谁,为了保障此有主物的流通和不影响其使用,所以只能将有主物转为无主物,而且将有主物转为无主物,避免物品因为长时间有主无人认领而失去原本的价值,所以十分有必要和有意义,另外对于其他无主物的处置,我国都有明确法律规定不明白的可以详细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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