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以公司名义打有什么要求
一、借条以公司名义打有什么要求?
借条以公司名义打应当由公司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认定是公司债务。如果没有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认定公司的债务。否则,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借条满足以下条件才生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7、高利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对公司员工来讲,如果是自己借钱却想要以公司的名义来打借条,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债权人也应该认识到,如果对方是以公司的名义打借条的,但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借钱,那么公司对员工的个人借款行为也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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