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不仅是针对法官,在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都存在回避的问题,除了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外,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的复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案件处罚的公平公正,保证犯罪人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也确保不出现冤假错案,让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法律的审判。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关人员的回避请求,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由相关回避人员的指派单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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