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移送后保全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一、管辖权移送后保全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管辖权移送后保全措施的规定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二、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
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流转。
如果移送法院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法院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法院时,受移送法院无法报请上级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某一个案件当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保全财产的举动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财产被恶意的转移的藏匿,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申请但是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对财产进行保全的处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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