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效力有哪些?
物权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包括民事主体获得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都属于物权,但是尽管拥有者物权,却不知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效力有哪些,故而即使自己物权,遭受到了其他的民事主体不法行为的侵害,也不回知道该如何得到救济。
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兼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兼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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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五、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包括以下几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即排他性、优先性、追及力以及损害排除力等等,这些权利都是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的,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实施了侵还物权的行为之后,其他的主体如果有证据,可以得到得到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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