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
属于,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者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违法行为进行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通常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物的完成。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紧身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我国的无权代理以及越权代理等代理行为的问题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越权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取得授权,一定要及时的加以区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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