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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是什么?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是什么?

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由于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概括下来有首次公开发行,二板上市或OTC 柜台交易,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七种模式。

上述方式有些差别不大,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破产和清算。

1、首次公开发行

IPO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在市场上套现以实现投资收益。IPO被认为是最常见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国,大约30%的风险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针对希望快速从企业中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的风险资本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美国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资本最终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1)企业回购是指投资期满,企业从私募股权投资手中赎回其所持有股权。这是一种很保守的退出方式,通常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备用方式。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回购股份给私募股权投资家带来的收益并不差。在企业回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管理层收购,管理者对公司非常了解,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分开上市要求,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未来的巨大潜力,管理层收购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有诸多好处:管理层对企业了解,在回购谈判、签约环节时可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出售价格也相对公平合理,风险资本可迅速而彻底的退出。

(2)兼并与收购,是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为目的重大经营活动,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风险资本投资创业企业不是为了经营,而希望可以快速实现权益增值然后彻底退出。就这一目的而言,是十分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退出方式,其益处如下:

1、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创业企业,使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推出实现投资回报。

2、在创业企业的任何发展阶段都可以实现。公开上市的资源毕竟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可以顺利上市。而且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并不须要过分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的完全的退出。

3、机制灵活,全过程可以控制。风险资本可以自由选择有意向得较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过程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3)二级出售,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存续期届满,或出于某种原因须使收益变现,私募股权投资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风险资本退出。

3、破产和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其投资会败率仅为 20%,换而言之,也就是投资失败。事实证明,相当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是不成功的,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旦认定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过慢,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即要果断的撤资止损。

三、 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退出模式包括二级市场退出、转版退出、并购退出、股权回购退出及对赌方式退出等。这里对非主流的管理层回购退出和对赌方式退出不再进行具体阐述。

四、 退出时机的确定  

每一次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运作的起点部是退出时机的确定。确定退出时机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要考虑当时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收益水平,还要分析当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合退出。从最佳的状态上看,退出的时机应该是市场高估企业的时候。而市场是不是会高估一个企业,基于市场上投资者的预期,聪明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常善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但这也需要市场基本面的配合。通常,整体经济要向好,市场认为某种行业是朝阳行业的时候,这个行业的企业就容易卖一个好价钱。但只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业绩使企业大幅增值,就不必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对时机的把握不出太大的问题,就总是会赚钱的。

在确定退出时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会就要对各种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进行详尽的评估。在对退出时机所处的整体宏观环境进行考虑的基础上,深入比较各种退出路径的利弊。这个时候,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和投资银行等协助其进行分析。

五、 退出过程的设计

确定备选的退出路径后,私算股权投资基金就开始设计整个退出过程。基金经理通常会聘请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负责不同方面的远作,比如与退出相关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商业事务。同时,由一家或多家机构进行时时监控,以此来保证退出过程的每一环节部良性运作。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必须结合所选择退出路径的特点,确定一份具体的退出进程计划书。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备的、事先草拟的退出进程计划书对于整个退出过程的成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退出进程计划书,私募投资基金要分配给退出过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退出过程一般要牵涉大量的人力,将任务和责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确保退出过程的顺畅。另外,基金经理人和高层人员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退出后所能获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资开始运作之前就已经在合同中确定了,所以,这时需要确定的是,其他参与退出过程并起着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机制。另外,在开始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之前,仍然需要其他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相应市场环境的调研、法律文件的撰写、历史财务报告和业务前景预测,这些都是评价一个投资项目价值的基础性材料。在大多数情况下,潜在投标方还会对公司的生产状况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这也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对企业规模、业务种类、现行运作体制的考察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至半年时间不等。

六、 退出过程的监控

在私募投资基金完成一系列相应的准备工作之后.退出过程就可以开始了。首先生将事先准备好的相关信息文件提供给潜在投标方,这一过程最关键的一点是保密性,其要求潜在投标方在获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

在开始正式的退出过程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提供给潜在投标方所额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确保他们可以与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接触。每一种退出进程的风格都大相径庭。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顾问要击评估不同的报价,这个步骤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的时间。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还会受到质询,并重新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报价。

七、 交易结算和事后评估审查

在经过几个回台对于所谓“买卖协议”具体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之后,一项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结果就是股权的转移。另外,为了给未来的退出交易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整个退出过程进行事后的评估审查也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整个交易过程涉及的各方任务协调和整体退出策略值得特别关注。

八、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接近三十年的历史。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 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规与政策。逐步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体系:

1、首次公开发行IPO作为最理想的推出方式

为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所首选,但是上市推出必须要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美国的NASDAQ,英国的 AIM 市场,欧洲的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EADAQ,加拿大温哥华的创业板,香港的创业板市场都是较为成功的国外经验。我国于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以方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但是,由于其准入标准和主板市场一样,称为"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实在名不副实, 对正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风险企业而言"门槛"还是太高。风险资本想赢得入市交易的机会,在目前创业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皆难以达到法定上市要求的情况下,很难实现。

2、股权转让

(1)管理层收购 MBO近几年在我国迅速发展,MBO/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员工持股计划)逐渐成为国有股减持的新方式,它对明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股 MBO 浪潮中却出现了假借MBO之名,而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行为。

(2)兼并与收购,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也是选择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3、破产和清算

由于先期我国立法不健全,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这种方式推出困难重重。但是我国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日正式施行。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不理想和没有发展前途的创业企业有法可依,并且,随着《企业破产法》颁布,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使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可以适时迅速撤资。

综上所述,关于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是什么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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