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看点之集资诈骗罪‖大竹刑事律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一)法定最低刑上升至三年。根据此前规定,数额较大情形下判处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较轻的人员完全有可能适用三年以下的刑期,甚至是1-6个月的拘役;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后,若集资诈骗罪成立,起刑点即为三年,三年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有期徒刑及拘役完全失去了适用空间。对于最高刑期没有进行调整,仍为无期徒刑。
(三)个人犯罪采无限额罚金制。此前对于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设有最高50万元的上限,该上限早在1997年刑法时就已确立,由于社会发展其已不能适应打击集资诈骗的需要,修正案(十一)特取消了该上限;这意味着此后人民法院对于办理集资诈骗案件并处罚金时,可以视情节自主决定罚金的数额,且无最高限制。
二、关于条文的衔接适用问题
(一)集资诈骗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2021年3月1日之后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二)跨越2021年3月1日前后的集资诈骗行为
对于新法生效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以及在新法生效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二、对于开始于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生效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新法生效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故对于跨越2021年3月1日前后的集资诈骗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定刑较重,所以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
律师解答
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如果个人集资诈骗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集资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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