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盗窃罪良性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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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盗窃罪立案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时候就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作出了相关的通知,而至今尚未对该通知进行修改,所以虽然该通知年份已经比较久远,但实际还是会按照其中的规定来执行。通知中区分了不同的地区,将盗窃罪的数额作了不一样的规定,其中数额较大其实就是立案标准的界限,具体如下: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2、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6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3、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分为了两种情况:
(1)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2)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去〔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没有改变过,就司法实践来看,该法的实施,减少了盗窃案件发生的概率,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一部适宜于广东当地的法律规范。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各公民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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