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说起“好意搭乘”大家肯定对它并不陌生,以文本解释来说,它是指驾驶员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在生活中这种行为也是常常出现,比如顺路捎带朋友;陌生人请求搭乘一段路程但并不要求支付报酬;邀请朋友一同进行自驾游等等,这些都属于“好意搭乘”的行为。但是一旦在搭乘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被搭乘人员的伤亡,那么责任该如何认定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民法典》对此明确了“好意搭乘”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方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好意搭乘”造成乘客的损害,驾驶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若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陈某和李某是朋友。陈某邀请李某一起回家,李某欣然接受。在回家的路上,陈某在行驶途中未注意避让前方正在行驶的唐某,导致两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交通队在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花费治疗费3万元。李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自己全部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损失由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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