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3个月惨遭分手,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一、案情介绍
L小姐与W先生于2020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W先生一直隐瞒其曾离过婚并有一个婚生女的事实。双方于2021年5月举办婚礼,当天W先生交付了10万元的彩礼以及价值近5万元的首饰,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开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记在W先生名下,并于签订协议约定车辆产权双方各占50%。但此后双方却矛盾不断,2022年7月,双方分手,W先生提起诉讼,要求L小姐返还彩礼和首饰。L小姐提起反诉,要求分割车辆。
二、法律分析
1、彩礼
彩礼是一方基于结婚事实赠与另一方的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能实现结婚登记,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W先生与L小姐婚礼后共同生活,期间也需支付相应的生活等费用,且W先生隐瞒二婚事实过错在先,因此法院会酌情判令L小姐返还部分彩礼,但双方仅同居3个月,同居时间较短,因此返还比例可能会较大。
2、首饰
W先生赠与L小姐的首饰属于赠与性质,在已经交付并且无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W先生无权要求返还。——不过在实践中,首饰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所以可以从赠与和彩礼两个角度来分析。
3、车辆
L小姐与W先生通过协议约定车辆共有,实际上是一种婚前财产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L小姐有权请求分割。且协议源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实际出资和约定份额不一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尊重双方约定,以协议为准。
三、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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