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离婚律师,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在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认定标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重点问题。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而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平衡和救济。
我国民法典出台后,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分别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无论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度,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的投入都是自愿的,尤其是在时间上和精力上的投入,付出无法与收益之间达到平衡,就很可能产生不公平。基于此,我国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也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在具体适用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1、不区分婚内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中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比如有个案子,婚生子因病长期就医,家庭负担较为沉重,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女方自孩子患病后就辞去待遇较为优厚的财务工作,选择在家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跨度十几年,在个人时间精力体力上付出较多。尤其面对婚生子的特殊病情,不仅付出大量体力劳动,还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
3、经济补偿需夫妻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4、需要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否则,离婚经济补偿将失去将失去救济功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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