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捡到”弃婴,可以将其收养吗?
“捡到”弃婴,可以将其收养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丈夫郭某于半月前捡到一名女婴,大约六个月,发现她时她正在发烧,我便与丈夫一起将女婴送到医院,好在没有什么大碍。在医院治疗两个多星期,小女婴便痊愈了。我们曾试图帮这个女婴找到她的亲生父母,但一直都没有消息,于是便放弃了。不知不觉中,我对小女婴产生了感情,便同丈夫商量着将女婴收养,丈夫同意了。请问,我们可以收养这个捡来的女婴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可以被收养的,所以您夫妻二人可以收养该名女婴。根据法律的规定,您夫妻二人应符合没有子女、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被收养人能力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几个条件。因我国法律规定,您二人不用受年龄和没有子女的条件限制。但是还是要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养女婴时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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