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
-
爆炸罪的认定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从“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由于要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要求履行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而担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