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我国各地都在征收土地使用税,原因是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所有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拥有的只是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土地的同时要缴纳相应的税款,相当于土地使用的费用。那么,烟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本站来为您详细解答。
一、烟台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的?
1、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虽然我国政府中有多个部门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但同一块土地的税费只可以征收一次。我国的各项法律及政府部门行政法规严格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点等问题,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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