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地拆迁,公共利益指这六个方面!
在与被拆迁人沟通的过程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尤其是农村被拆迁人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究竟有哪些法律规定?能不能把这些法律条文发给我们,这样,我们去跟拆迁方谈判的时候,也有理有据。
为了满足大家的需要,从今天开始,爱土拆迁律师团就给您介绍和解读一些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您在征地拆迁维权的时候能够灵活运用。
农村房屋拆迁具体有哪一部法律来规范?
需要跟您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尚没有专门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比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公共利益,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那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究竟有哪些?
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什么样的补偿才算是是公平、合理呢?
接下来我们就围绕这些问题一一为您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第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利益算是公共利益?
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知道,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国防和外交都是大事情,修建相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建设用地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就属于这一类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原因征收房屋。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哪些征地拆迁行为,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您,除以上六项外,以其他名义征收老百姓土地,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比如,一些乡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违规占地给企业修厂房,一些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占地盖楼出售,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暴利,伙同地方政府圈占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等等。
这些都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违法征地行为,遇到这样的违法拆迁,被征收人应当果断拒绝,切不可以贪图拆迁方许诺的高额补偿,而踏入陷阱。
好,今天我们先讲到这里,明天,我们继续为大家解析法律规定的征地权限和征地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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