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静态抵押是指融资企业将抵押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取得贷款后就不再变动,一直到抵押结束、贷款清偿后抵押物才能重新流通使用。
动态质押又称核定库存模式,是指银行在给中小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中,接受信贷方质押的动产形式可以多样,质押的动产在不同阶段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比如原材料、产成品或者应收账款等形式,这些动产之间可以相互置换,只要质押的动产价值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浮动以控制风险即可。
动态质押是相对静态质押而言的。在静态质押中,质押物事先约定.在信贷过程中不允许更换,直到信贷方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者还清贷款,才可以赎回质押物。静态质押信贷是动产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中最基础的产品。质押物不允许以货换货。称为特定化库存模式。动态质押是静态质押信贷的延伸产品,它是指客户以其自有或者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为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对于客户质押的动产设定最低限额,允许在限额以上的质押物出库,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动产替换质押的动产。
动态质押信贷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小,客户无须启动保证金赎回质押货物,因此对盘活存货的作用明显。
静态抵押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第三方物流贷款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融资企业将原材料抵押融资,而他们的生产又需要使用这些原材料。按照静态抵押的思路,在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前,他们是不能使用被抵押的原材料的,由此可能导致融资企业生产停滞,贷款无法按期偿还,第三方物流不得不承受抵押货物贬值和变现损失等一系列后果。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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