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既有担保又有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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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物
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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