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忘物不归还的后果有哪些?
一、遗忘物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二、拾得遗忘物不归还的处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新刑法典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新增设的侵占罪。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侵犯的客体须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包括他人遗忘物的所有权。所谓遗忘物,是指本该携带但因忘记而没有带走,在一定时间内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且财物所有人知道遗忘于特定地点的财物,如外出乘车时遗忘在车上的财物、购物时遗忘在柜台的钱包等。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拾得遗失物不还的,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5)非法占有的上述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但所侵占的上列财物数额较小,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最终还是主动退还或交出了,则不构成犯罪。
总而言之,拾得遗忘物不归还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对于遗忘物拒不交出,企图占为己有,这已符合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构成侵占罪。另外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负面的,严重的会危害社会发展进程。更多相关遗忘物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站的律师,随时可以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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