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贷款离婚怎么承担债务?
首先,双方离婚时,涉及的贷款属于一种未还清的债务。那么,这就要先确定,该债务是属于双方共同债务,还是一方债务。然后在确定承担方式。
其次,如果该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共同承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次,如果该债务,是一方不知情,或者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那么该债务,因该属于借贷方的个人债务,在双方离婚时,因该由借贷人独自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二、办理离婚过程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
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仅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是需要将共同的债务进行分割,当双方因为此类事宜产生纠纷时,也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也会根据平等的原则去处理,如果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的,也是不需要共同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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