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权原则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权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权原则指的是,除了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二、立案的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对于管辖不明的处理
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是由其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产生对侦查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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