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嫖娼何时才能合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嫖娼何时才能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嫖娼何时才能合法,法律当中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如果后面没再持续发生,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六个月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处罚。我国《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嫖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明知该女不满14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二、司法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违反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一般情况下,嫖娼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会触及到犯罪行为。但是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目前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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