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不起诉财产怎么处理
不起诉决定一般来说都是检察院做出的,当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有非常多的情况,当然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时候也会涉及到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因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那么不诉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不起诉财产怎么处理?
一、不诉国家赔偿程序
不构成犯罪下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人可以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该不起诉决定书是被羁押人提起国家赔偿的基础,被羁押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会提出异议。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者不能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从而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并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被起诉,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不服,应如何获得救济。对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改变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被羁押人可以此新的不起诉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二、不起诉决定相关财产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书,只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是对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确认,被羁押人有权获得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该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不对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其他职权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被侵犯其他权利(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人不能以此获得其他被损权利的国家赔偿,而应该通过专门的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然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以确认论。如果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该不起诉决定即同时是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确认,被侵犯财产权的人可以此记载返还财产内容的不起诉决定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获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其他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也以确认论。被侵犯财产权的人还可以就查封、冻结财产提出确认申请。
如果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没有导致当事人被刑拘或者是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的话,那么相关的权益人是不能够以相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来向相关的国家机关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权益人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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