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送达情形有哪些?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送达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此情形,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理,撤销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同时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裁判,即“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撤销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对新诉的裁判,当事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一般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比较特别的程序案件,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程序相对复杂的案件,那么当事人是不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或者是一些婚姻无效的裁决影响到了第三人,那么它也不能够针对这些原因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能够是当事人在一些一般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可以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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