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怎样的?
一、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怎样的?
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
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主要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人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等情况。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如果有一定的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是必须要得到执行的,如果有一些人员不履行相关的基本义务,那么很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这是我们国家出台高消费限制令的主要的目的。当然这都是需要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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