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怎样的?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二、先予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先予执行是指伤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在与责任方就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度。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至少需要2、3个月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会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先予执行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害怕对方的财产没有办法予以执行的话,那么就可以申请先于执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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