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四川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的,法院应当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前者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后者则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
二、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解释》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十七条,而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在第十八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感觉。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不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准。
有关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和赔偿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残疾赔偿金的处理上应当按照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与伤残等级来确定,而精神抚慰金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两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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