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拖欠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追要拖欠工程时需要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合同纠纷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三、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在施工前需要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工程款的金额以及发放时间,如果违约方未及时发放工程款,造成了拖欠,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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