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阻扰或干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对方探望权的行使负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
1.基本规则
(1)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
(2)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在探望权强制执行中还应明确子女非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人道,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绝不能对子女采取执行措施,要坚决杜绝对子女采取哄骗、胁迫甚至强制措施的做法。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其提髙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同时,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坚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执行处罚的制裁措施。
2.注意问题
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包括对被执行人周围的人,如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探望权执行的社会效果。因此,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显得尤其重要,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要注重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应采取如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如子女年龄较大,并且智力发育正常,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而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子女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意接受探望,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训诫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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