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的补偿有什么
女性都是很顾家的群体,结婚后难免会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庭上,也就可能会把辞掉工作,安心的在家做个全职太太。
但是婚姻并不都是美好的,如果婚姻突然发生变故,那么放弃自己生活,为家庭付出全部的全职太太,该不该获得一些补偿呢?
案情简介
1987年,李一、王一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但因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俩个人就只办了婚礼,没有领证,后来也因为种种原因,俩个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两个人生育一双儿女,但是由于家里生活条件不好,李一就去外地打工,一走就是26年,这26年里,李一从来没有问过老家的情况,王一也不知道李一在外边有了新的家庭。
2021年,李一从外地回到老家,想和王一离婚,因为李一和王一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李一就以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王一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看到李一这样丧尽天良,再想想自己这26年来对这个家尽心尽力,照顾父母、养育子女,王一心如死灰,同意了离婚。
看到母亲同意了离婚,两个孩子对父亲的做法也是气愤不已,觉得母亲这26年来的付出太不值了,就将法律的矛头指向生父。于是,他们提出,王一在婚后对子女及李一的父母尽到了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他应给予补偿。而且他遗弃王一及其子女家庭成员的行为的十分恶劣,给王一、孩子还有自己的父母造成了无法磨灭的创伤,他还应给予精神赔偿。
争议焦点: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一给予王一家务补偿15000元。
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王一在李一打工的26年中,始终对这个家尽心尽力,孝顺父母,抚育孩子,可以说是尽了较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而李一在打工期间竟然另组家庭,这是违背道德伦理的,李一的行为无疑是给王一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王一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受到尊重,王一在夫妻中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所以有权请求家务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家务补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实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
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以及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综合考虑进行裁判。例如上述案件中的数额,即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结婚时间、子女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照料方面的投入情况、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起诉离婚,家务补偿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法院并不会依法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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