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能办理租赁证吗
合同订立1.08W
购房合同不能办理租赁证,办理租赁证需要房产证。
一、《房屋租赁证》需要到市房产局办理。
二、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流程是: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填写租赁合同;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必交要件有;
1、《出租屋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报建表;
4、共有的房产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5、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中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应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6、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除提交有效产权证明外,还应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第3~7项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须提供正本核对后(包括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方能生效。
(三)审查登记。
1、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必交要件资料和交验资料。
2、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合同内容,并将租赁资料输入房屋租赁系统。
3、区租赁所审批核发。
4、当事人到管理服务中心领回《房屋租赁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证》需要到市房产局办理。
二、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流程是: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填写租赁合同;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必交要件有;
1、《出租屋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报建表;
4、共有的房产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5、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中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应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6、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除提交有效产权证明外,还应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第3~7项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须提供正本核对后(包括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方能生效。
(三)审查登记。
1、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必交要件资料和交验资料。
2、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合同内容,并将租赁资料输入房屋租赁系统。
3、区租赁所审批核发。
4、当事人到管理服务中心领回《房屋租赁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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