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一、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具体规定如下:
1. 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2. 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3.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4. 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二、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是多少?
1.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
2.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3.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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