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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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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