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问: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因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甲的妻子丙,未成年子女丁、戊向法院起诉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合计5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甲的遗产直接判归张某,以清偿甲生前所欠张某的6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所以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撰稿人: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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